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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县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jtj -/2022-1114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日期:2024年01月14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及分管领导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重大社会影响是指具有示范效应,属于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发社会风险是指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群体利益可能诱发连锁反应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包括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或相应的经营范围的决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确定为对公民处以五千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含)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二万(含)元以上的;

(四)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承办案件的业务机构已经组织听证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八)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九)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各执法股室(单位)应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范围。

第四条 各执法股室(单位)在调查终结后作出执法决定前,认为该行政执法决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范围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决定不得作出。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第九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的具体执法股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审核人员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单位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 案件的承办人员、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